醫療之目的,在於挽救生命、修復身體、預防疾病及增進健康,本質上具有良善之特質,病患係因罹患傷病後,始有求診就醫之需求,倘無醫療行為之介入,除其所罹傷病為可自行痊癒者外,終究會導入傷害惡化或死亡之結局,故醫療行為之施作,原則上為增益病患福祉之行為,縱有施作無效之情形,亦不應予以責難。惟因時代變遷,近代醫病關係丕變,醫療糾紛、醫療訴訟甚至醫療暴力事件層出不窮,醫療環境日益惡化,迫使醫師不得不從事「防禦性醫療行為」予以相應,藉以保護自身權益。然而,當病患之生命、身體或健康法益因防禦性醫療行為之施作而受有侵害,相關法律責任的檢討,遂為醫病雙方共同關切的問題。 本文嘗試藉由醫療行為瑕疵性之探討,引導出醫療義務、醫療水準之判斷依據,進而介紹防禦性醫療行為之形成背景、行為態樣及其衍生效應,融合國內外關於防禦性醫療行為之實證研究,並闡述刑法過失體系之基礎架構,藉此確立防禦性醫療行為與刑法過失體系間之正確評價模式。其中,有鑑於醫療行為之特殊性,在刑法過失責任之判斷上,醫師所應負注意義務之實質內涵、因果關係之判斷標準究竟為何?個案中關於醫療水準、醫療裁量等因素,是否應於刑法評價過程中一併審酌?即為本文之重點所在。 此外,防禦性醫療行為之盛行,實與醫療法律化之現象相關,如何緩和防禦性醫療行為之發生,並利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有效緩和醫病雙方因醫療事故所生傷害,即值吾人深思。對此,本文乃以法律制度、社會層面為論述基礎,嘗試探究防禦性醫療行為防免之可能,期使醫病關係逐漸回歸正常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