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法自治之社會中,債之關係為私人間互動之主要憑據,隨著日益興盛的商業、貿易發展,各式契約型態也隨之而起,契約內涵趨向豐富、多樣並複雜化,債務不履行為債之關係中,最終決定雙方當事人法律關係之規定,其中隨著不完全給付規定之明文化,對不完全給付適用之需求有增加之趨勢,故本文欲以不完全給付為論述核心,探討實務案例適用之現況與困境。 本文首先以傳統視角為出發,橫向剖析現行債務不履行體系之類型,探尋債務不履行體系之發展是否已臻成熟,而足夠現代社會所需,臚列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與不完全給付之法律要件及效果,並輔以實務案例研析三者之區別,縱向梳理實務就不完全給付與債編各論瑕疵擔保責任之相互關係,嘗試以契約標的之不同而異其競合效果。 次以德國債法現代化為借鏡,移轉債務不履行之觀察重心,從給付到義務違反,試圖以給付義務的補正可能性,作為區辨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之標準,並因應債務不履行中附隨義務違反型態之擴大,突破消極侵害債權及積極侵害債權之藩籬,此外,在不完全給付與瑕疵擔保責任之關係上,期盼往整合之路邁進,同時並保留就各契約特性所為之時效規定,希冀藉由不完全給付之研究,為民法債編體系構成之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