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主軸為探討偵查不公開於偵查程序中落實之狀況,以偵查過程中與新聞自由所產生之衝突為核心,並探討刑事案件報導對於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間所產生之弊害,並以此研究政府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資訊公開的程度與界限以及媒體參與偵查程序之適法性,進而建制並修正偵查不公開相關規範因應與作為。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對於偵查不公開定有明文,偵查不公開可謂是刑事訴訟程序中偵查過程的重要條款,以求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格權、隱私權、肖像權等權利,並避免公眾輿論審判,達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之效果,更可藉以維持偵查機關之偵查優勢,然因現今對於人民知的權利與新聞自由之保障,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出現衝突,惟媒體並非偵查不公開之規範主體,媒體對於刑事犯罪所為的新聞報導原則上不應被干涉,但綜觀我國現今媒體亂象,媒體於犯罪報導中描述與形塑犯罪嫌疑人即為犯人的方式,往往造成閱聽人提前對案件產生有罪預斷的結果,不只引導輿論,更可能間接影響法院對於事實的認定,更甚形成媒體公審,不僅法治國原則盪然無存,對於嫌疑人或被告的保障自然也會產生重大的漏洞,使偵查不公開落實更加困難。另一方面,媒體在偵查過程中主要依賴的消息來源通常為偵查機關,兩者在偵查階段的資訊公開上可謂存在著相依相存的關係,惟偵查機關對於偵查所得資訊的公開程度界限為何,媒體對於偵查程序的參與是否會對偵查不公開產生侵害?皆有疑慮。 因此,本論文以討論偵查不公開內涵為始,自立法的沿革延伸到現行實務與各國法制規定,探討偵查不公開之界限與實務上落實面臨之問題,再者分析我國媒體在偵查過程中所為的犯罪報導與犯罪偵查之關聯,以期喚起社會對於相關問題的重視,提出相關法制修正方向,並要求偵查機關有效遵行偵查不公開並確切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