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係規範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所應遵守之實體規定與程序規定,其目的在使行政行為有所規範,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保障人民權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同法第 37 條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43條之理由中敘明之。」又依同法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綜上所述,行程序法對於行政機關依職權作成行政處分前之證據調查、認定事實,係採職權調查主義,故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調查義務,且應依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 本論文之研究架構共分五章探討行政調查之證據排除法則理論與實務運用,首先第一章緒論,旨在說明本論文研究動機、目的、方法、研究範圍與論文架構。 第二章證據之定義與相關問題,試述證據之意義,區分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差別性,及證據能力與待證事項之關連性,將證據與行政程序相結合,討論何謂合法取證,如何取證之正當性,實務上又該如何運用發揮效能,以建立證據之基本思維。 第三章行政證據運用證據法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目的,依職權對進行取證工作,是行政機關不可或缺的一項權能。本章以行政調查為出發點,包含職權調查的定義、當事人協力義務、法律保留原則之基本理論。進一步將行政證據與證據法則相互結合,逐項論述傳聞證據、不自證己罪、無罪推定、罪疑惟輕原則之運用。 第四章行政證據運用證據排除法則,先敘述行政證據之理論基礎,進一步說明毒樹果實理論,再探討違法證據之證據能力包含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關連性原則、告知義務等情事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而證據排除法則之判斷基準、證據評價就證據來說,仍具有討論空間,尤其是行政法院對於證據取得之見解釋如何,於本章節將詳加說明。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試圖重新檢討行政調查適用證據法則之情形,並就現行實務上遭遇的困難及不足之處提出建議,建立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調查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