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市場之保險契約內容大多高度專業化及複雜,投保大眾對於保險之運作大多不熟悉,對被保險人而言,與保險人間之資訊掌握呈現資訊不對稱之協商劣勢,且被保險人及保險人間經濟地位相差懸殊,其間洽商之保險仲介人即可藉由其專業知識等能力消弭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間就保險專業知識資訊不對稱之問題。惟現行實務上經常出現保險仲介人對於被保險人為不實或不完全告知,以致被保險人權益受損之情形,對於投保大眾之消費權益如何加強保障,實為我國刻不容緩之議題。2008年金融海嘯重創全球金融體系,金融消費者對於金融機構之信心低落,對於消費者保護之強化為金融改革重點之一,歐盟即為改進消費者權益保護而欲修正2002年保險仲介人指令,歷經2012至2015年保險仲介人指令修正草案之研擬,進而於2016年公布保險銷售指令,該指令對於保險仲介人之義務及責任增強規範,本文試從分析該指令之規範得我國法制將來立法可能參考之方向,課予保險經紀人資訊建議義務、適合性評估及報告報告義務及佣金報酬揭示義務,對於加強保險消費者之保護實有增益,歐盟保險銷售指令對於保險仲介人相關義務之規範相較於我國法皆有較完整之規定,實得為我國相關法規範將來修正之參考方向,以達加強消費者保護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