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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制問題之研究

A Study on Preservation Legal System Problem for Under Cultural Heritage

指導教授 : 李仁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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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執行文化資產保存之現有法制,始於民國71年制定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該法嗣經過數次的修訂,包括民國86年(2次)、民國89年、民國91年以及最近民國94年共五次修正。從總體來說,民國94年的修正,可以說是歷次修正幅度最大,而影響層面最廣的一次,也可以說是文資法自民國71年制定執行以來,依照過去許多實際執行的困境、並且考量時空背景不同,所做出的全面性修正,並將其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由從內政部移轉至文化建設委員會,即現今之文化部。 惟目前文資法之規定內容,均係以陸上文化資產為規範主體,尚乏欠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觀念。但在國際上,早於2001年11月2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第31屆大會中,即已通過「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並於2009年1月2日正式生效,成為針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與管理之專門國際公約,對國家可以主張管轄權之各種海域之中與大陸礁層之上,以及國家管轄權以外之公海之下水下文化資產之權利歸屬與內涵均有清楚規定,並確立多項水下考古之重要原則與精神。而我國週邊海域可能存有豐富水下文化資產,但是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之重要原則與精神,尚未落實在我國國內法中。而現行之文資法無法完全適用於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保護與管理(無論是循增訂專章或專條形式),亦即我國現行法律體制不足據以推動水下文化資產之保護與管理,因此實有必要深入研究如何建構一部符合我國國情之需求、亦能與相關國際規範接軌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來因應國際間保護水下文化資產之趨勢。 嗣我國首部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於民國104年12月9日經總統公布生效,本文擬透過國內、外相關文獻之分析研究,深入探討水下文化資產法令之各相關規範內容,包括水下文化資產之定義、水下文化資產活動、管制措施、罰則及其他相關議題,期能作為水下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之後續參考。 關鍵字:文化資產、水下文化資產、UCH公約、聯合國、水下文資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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