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自由,是人民重要的基本權,保障人民之權利為現代法治國家的目標。國家限制欠稅人出境自由之行政處分,為稅捐保全措施,稅捐稽徵法第24條明定限制出境處分之要件及應踐行程序,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稅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且對其財產實施保全措施,仍無法保全稅捐債權,始得限制其出境。是該限制出境規定,在保全稅捐債權之公共利益與憲法保障之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之權利,兩者似乎相衝突,如何取捨及權衡,實須通過嚴格的檢驗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及國際兩公約。在限制出境之目的,必須追求重大的公共利益;在比例原則方面,限制出境必須有助於管制目的之達成,且是所有可能達成管制目的中侵害最小的手段,即管制目的所追求之利益與限制出境所造成之侵害,不得有失衡的情形。 國家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限制出境處分係限制人民出境自由,為保障人民權益,國家在作成限制出境處分時,應踐行何種程序,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值得研究。有關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實質上對於基本權侵害而有違憲之虞,仍有檢討空間,加以我國簽署兩公約後,其中公政公約在限制出境稅務判決之適用,亦對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之合憲性造成衝擊,因此,冀望透過各個層面去檢討以權衡並獲致結論。 限制出境的諸多問題,與人民出境自由保障息息相關,開啟筆者對現行稅捐稽徵法「稅捐保全之限制出境」的關切與研究動機。本文整理及分析相關法規、文獻,以釐清欠稅限制出境相關議題所涉及的基本概念,並就近來行政法院針對限制出境之判決實務見解加以整理及評析。本文之目的在於,對現行限制出境之實務運作進行檢討及反省,更進一步探究我國欠稅限制出境之規定是否有因應調整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