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憲政國家立基於兩大基礎之上:人民權利保障與權力分立原則;立法權的本質在於,制定抽象、一般的法規範;行政權的任務,則是於個案中適用法律,找到個案中的合適且合法解決策略;司法權的權限,設定是被動地裁決各種爭議,也是在個案中應用法律,卻是合法解決策略,通常不包括合適性。不過,現代社會生活快速變化,原本嚴謹地立法程序,逐漸趕不上人民與社會的需要,形成了學者所稱之「法律饑渴症」,因此,立法者不時透過授權給行政機關制訂行政命令,做為因應規範社會迅速轉變的方式。行政機關獲授權後,行政命令體系成為真正回應民眾要求的抽象、一般的法規範。行政法學界思考行政命令體系時,常常是以合法性原則,做為出發點,重心在於行政命令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程序與要式,至於行政命令的合適性,則多以涉及「行政裁量」而一筆帶過。本文認為任何的法規範的正當性,應有兩個來源:合法性與合適性;僅以行政裁量為由,而簡單或忽略行政命令的事實上制定正當性,頗為可惜。幸而,近年來,OECD多呼籲各國應建立法規影響評估程序(regulatory impact assessment or 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透過事前預評估程序,就候選政策方式或方式,進行篩選,盡可能達成預定目的。法規影響評估程序,也為我國行政院所援引,甚至委託學者編寫「法規政策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希望能強化我國法規制訂的合適性,減少未來政策執行失敗的機率。本文將利用我國現行法規影響評估程序,搭配歐盟的承認相關理論與步驟,以檢視防疫行政命令為個案研究,反思我國法規影響評估程序的優缺點,以及可能的改進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