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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對等契約當事人間之資訊提供義務的确立-以日本“金融商品販賣法”及UNIDROIT“加盟契約開示義務模範法”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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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曹桂綾(2017)。不當干擾締約之救濟 -以消費者契約為中心〔碩士論文,中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0/cycu201700145
黃鉉翔(2011)。金融商品銷售行為中關於說明義務與適合性原則規範之研究─我國與日本法制之比較〔碩士論文,中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0/cycu201100777
邱于真(2017)。定型化契約條款審閱期間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701514
孫慧芳(2016)。從金融監理法制環境論我國金融市場競爭力〔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603434
鄭人豪(2016)。從不實廣告規範論企業經營者之告知說明義務〔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6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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