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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與信賴保護原則案例探討-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九號判決評釋

摘要


緣原告萬壽山瓦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坐落高雄縣大寮鄉赤崁段潮州寮小段六七五一、六七五六地號,原屬大發工業區內之特種工業區用地之土地二筆,於民國八十三年問檢具上開土地租賃契約書向被告高雄縣政府申請設置儲氣槽暨液化石油氣鋼瓶分裝場之土地用使用同意,經被告於八十三年六月二日以八二府建都字第九二七一三號函發給,並經經濟部核備,取得中油公司之經銷商資格。嗣被告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八五府建都字第四八五二四號函知原告:上開土地於大坪頂以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經臺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變更為甲種工業區用地,俟完成法定程序後即不得設立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請另覓特種工業區設場(註一)。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再以八七府建都字第二四一七一五號函知原告該二筆土地,已變更為甲種工業區用地,申請設立液化石油氣分裝場,違反土地分區使用管制編定,請另覓特種工業區設置。原告不服,乃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九號判決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撒銷而告確定(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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