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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協商與國防預算---政黨政治下預算審查的省思---

The Compromise of Defense Budget between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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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立法院在以往立法程序、議事規則或其他相關的法規之中,並無政黨參與協商預算案之規定,但近年來「朝野協商」卻已成為解決法案或預算案爭議的固定模式。即議事程序中,經常由主席裁決進行朝野協商,協商結果在報告院會或審查委員會處理,此種方式已逐漸形成共識,變成立法慣例。但以往朝野協商的經驗顯示,雖然都是該黨的該會期談判代表,如書記長、幹事之類,不過在協商通過,各自簽字劃押下,卻面臨回去面對其同僚時,並不認同協商結果,導致議事一開,不認帳的委員又開始抗爭,而負責協商的代表,也只能徒呼奈何?這種「協而不商、商而不決、決而不從」的混亂體制,就有待將朝野協商的機制內建立於立法程序之內,方是長治久安之際。本文以解嚴後,民國八十到八十七年度國防預算的協商為例,整理歷屆朝野協商的過程及結果,並就其缺點提出分析,以瞭解現行朝野協商制度的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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