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所涉及的醫療人員可採行的措施,包括「不施行」與「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對腎衰竭病患施行的透析治療亦屬於其中的維生醫療。在實證法體系內思考此一問題,無疑地必須先釐定憲法在解決此一問題上的可能情況,方能使腎衰竭病患照護團隊面對「不施行」與「終止或撤除」透析療法的抉擇時其內心有因應之道,並可作為法政策發展上的指標。既要尊重透析病患的人性尊嚴,又要積極保障透析病患的生命權,當醫護人員「不施行」與「終止或撤除」透析療法時,是否會違反憲法第23條規範之比例原則呢?本文對此爭議問題做一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