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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所界定的情緒行為障礙,主要症狀包括多種心理疾患亞型,不同亞型學生在各個發展階段的情緒行為表現差異很大,穩定性亦相對較低。因此,特殊教育教師在執行鑑定工作時,可能因個別學生的障礙亞型或特殊需求之改變,在資料收集及研判上有不同的考量。筆者整理相關文獻及參與臺北市國民小學至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情緒行為障礙鑑定工作經驗,彙整情障鑑定原則、資料收集與研判時之困難及可能的因應方式,提供現場心評教師參考,並提醒教師透過行動策略去確認工作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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