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要討論者,為我國法制有關於主動型偵查中之誘導型偵查即俗稱之誘陷行為之規範。現行實務上對此皆採任意偵查原則,於人權之保障戕害極大,在制定法上,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電信監聽外,並無有關之規定,而主要係依司法實踐判決先例的累積逐漸建立基本的法理。本文即綜合檢討我國歷年判決,並參考美國法制,歸納整理出關於誘陷行為的容許規範與審查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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