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關係的管理涉及許多有關法律、經濟或政治的複雜問題。事實上,當處理國際貿易與投資管理時,吾人無法將政經問題與法律問題分開討論,反之亦然。國際經濟法並非是在真空的狀況下發展出來的,而是在反映主要的政經考量。各國政府在做提擇如何建立與發展國際經濟關係時受到一些規定、程序與原則的限制,使政府的政策選擇有限。國際經濟法塑造出國際法律架構。而此一法律架構則在建立國際商品與服務貿易以及外國投資運作的參數(parameters)。為了要增進國際交易的秩序與可預測性,像這類的法律架構是有其必要性的。法律體系在一個社會裡具有兩項功能,即建立法規與解決紛爭。而與外交規範(diplomatic regime)相較,法律規範(legal regime)強調在詳細法規、程序與先例的基礎下作成紛爭的判決。而商事外交規範則是靠將一般原則應用到臨時的情況,並在此基礎下協商出解決個別問題的特殊方案。另一方面,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簡稱WTO)與其前身關稅暨貿易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簡稱GATT)相較,WTO 比GATT更重視法律,且有以法規為基礎的架構。最明顯的指標就是解決紛爭機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的設立。本文將檢視正在發展中的國際經濟關係法律架構以及加拿大對此一架構發展的的支持。 由於加拿是個中型的經濟國家且其主要的貿易伙伴都是強柷,所以,一個以法規為導向而非以權力為導向的世界貿易體系對加國極言至為重要。一旦國際法規獲得各國同意付諸實施,貿易投資即可在那架構裡進行。一國想以一己之力來改變政策的就比較受限,否則政策可在較強對手的意志下改變。雖然權力在協商法規過程中可以發生作用而使架構上有所退讓,但是此一權力在多邊環境下其作用將會多多絳少比在雙邊協商架構下為弱。加國政治領袖相信在一個擁有強大多邊制度的世界裡,保護主義與孤立主義將會大為減少,而多邊主義為加國提供一個影響強權政策的較佳機會。日拿大崇尚法治,未來將會繼續推動建一個以法規為基礎的開放國際貿易體系,而此一體系是植基於透明、可預測與能執行多邊貿易法規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