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於我國已行之有年,為降低對電子商務衍生之障礙與交易成本,乃自2000年起推動電子發票之使用,以取代傳統紙本電子發票。考量實體消費通路之消費習慣、交易態樣,及便利消費者索取、管理電子發票,遂引進載具概念,消費者可透過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並連結電子發票資訊,進行查詢、捐贈、對領獎等。而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須將電子發票資訊及載具號碼一併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整合服務平台亦提供消費者設定中獎通知、歸戶等功能。是以,電子發票雲已蒐集包含姓名、住址、通訊及戶籍地址、行動電話號碼、電子信箱、自然人憑證、銀行帳戶之號碼與姓名、金融帳卡之號碼、悠遊卡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消費資料、消費位置等個人資料,而載具號碼併同發票資訊後,則可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可認為屬於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電子發票雲乃因營業人上傳載具號碼等相關資訊而取得個人資料,屬間接蒐集之態樣,依法應行告知,但系爭蒐集屬執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法定義務,待系爭條文施行後,依個資法第9條規定可免除告知義務。惟於現行規範下,除建議修訂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以電子簽章法作為授權依據進而免除告知外,亦可參考金管會徵信事業辦法之立法模式進行修正,以作為免除告知義務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