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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者,不得申請註冊(即所謂「絕對註冊障礙」)。商標因近似混淆而不得註冊之問題,在我國實務上雖然一直是最具爭議性及不確定性的爭點,但是卻長期未獲得學術界的重視。本文試圖提出一套新而完整的理論,以彌補此項缺失: 1.本文將商標混淆之虞定義爲「因爲商標相同或近似及商品同一或類似,致相當部份之相關購買人(包括潛在購買人),雖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仍有將不同事業之商品誤認來自同一來源之虞,或雖知商品來源不同,但有誤認其來源間有關聯之虞」; 2.本文將混淆之虞定性爲法律問題; 3.混淆之虞與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七款之區別爲,第六款在於防止消費者對「商品之性質、品質及產地」產生混淆,而第七款在於保護未經註冊之著名商標(不以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爲限); 4.建議允許共同註冊; 5.判斷商標是否有混淆之虞時,應綜合考量通體觀察原則、比較主要部份原則、隔離觀察原則及個案審查原則; 6.認定混淆之虞時應考慮系爭商標之外觀、觀念、讀音、標識力、商品之特性與價格以及商品購買人之知識經驗與注意力; 7.本文倡議以實際判斷時商標具備之標示力及商品購買人之意見,判斷系爭商標是否混淆; 8.難以認定有無混淆之虞時,應保護註冊之既存狀態(即註冊商標人)。

被引用紀錄


宋樹寰(2008)。電信詐欺犯罪類型、特徵與防制策略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北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3-27082008160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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