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應該依法而治的理念在十九世紀分別在英國及德國產生。英國戴雪教授揭櫫的法治(The Rule of Law)原則雖廣經學界批判,但已形成英國憲法的重要思潮,本世紀以來,迭經學界修正。英國的法治概念目前已強調需要有其他制度的輔助,如民主原則、獨立審判……,構成以保障人權爲主旨的理論。德國在十九世紀形成的法治國家(Der Rechtsstaat)理念保障人權爲出發點,但不似英國戴雪之反對行政法、行政法院之獨立發展,德國理論也強調根絕行政權之濫權。自十九世紀末的奧托•麥耶教授以後,德國在本世紀以還,法治國的概念逐漸由形式論轉向實質論。現今德國基本法下的法治國係採包含形式意義的實質法治國理念,而和英國的見解,不謀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