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四年七月底彰化四信因經營不善,發生擠兌,主管機關接管後爲恐發生系統性風險命合庫概括承受,發生法律爭議。本文就世界多國對失敗銀行處理之法例,加以說明,尤其是美國主管機關之職權及處理程序、以及解決失敗銀行問題存保公司之四種模式,除系統性風險可以嚴格程序認定另行處理外,必須以最低成本之方式爲之。 我國過去處理失敗銀行,由於法制不備,只能諸多妥栛,除少數例子外,未能做到銀行股東承擔風險、失敗經營者退出經營、及單介入減少損失等最佳做法。本文引用美國違憲解釋之做法,分析相關法律問題如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信合社二十七條及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之合憲性問題,概括承受是否屬必要處置,合庫對彰化四信概括承受之法律性質,金檢確定淨值爲負數之公信力,處理問題銀行使用國家或他人資源之法律問題等,結論則爲緊急處分權合憲、程序上應改善並應法制化建立獨立金融監理及有充實基金之存款保險制度以解決類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