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業(如電力與電信事業)具有網路產業與自然獨占等特性,且攸關人民生活與經濟發展,因此各國皆採取嚴格之管制立法,如我國之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與其他特別法,即其著例。依傳統管制理念,嚴格管制不但可以確保社會正義,亦可增加社會福利,因此公營事業之產業結構,多以公營爲原則,且各相關市場也早現高度結合現象。然而,隨著科技進步與市場發展,各國公用事業開始進行結構性的調整與自由化。例如,由於傳統公營整合獨占事業之思考模式已發生蛻變,公用事業之業務功能多已透過分類切割、商業化與民營化等方式加以調整;此外,產業中具有規模報酬經濟險之部門也已開放適度競爭。凡此種種,均凸顯出公用事業管制與競爭理念之變革與未來發展趨勢。 在此背景,本文乃以電信與電業法制爲例,探討公用事業管制與競爭理念之變革。第貳部分首先說明公用事業之意義與類型,並探討電信與電力事業之特性與差異;第參部分討論公用事業解除管制之內涵,以及解除網路產業管制之基本問題。其次,第肆部分探討管制理念變革之發展背景,包括①業者與消費者間權利義務之轉變,②業者間新競爭秩序之維持,與③管制機關角色之改變。據上論述,本文再分別討論我國電信事業與電力事業管制理念之變革,並評析現行與未來相關法制之發展。最後,本文就未來我國應如何進行重新管制,提出具體之建議,敬供各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