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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理論與利益法學-法律史學上認識與評價的問題

摘要


法律史是經驗累積的產物。史學做爲一門文化科學,是歷史這種文化表現的基礎知識。如何分析和理解法律文化,使其如實地呈現於法律史篇(或法律史的文本),可以說是法律史學的核心問題。在臺灣本土法律研究剛起步的此刻,法律史學正是一門與本土法律文化研究密不可分的「新」學問。它的內容可以分爲兩大部分:法律史方法(認識及評價)論,以及法律史在整體文化和歷史研究中的定位。本文以法律史學第一部分內容,即法律史方法論的探討爲中心,嘗試爲以「歷史上的法律經驗」爲重構(reconstruction)對象的法律史論述,建立方法論的基礎。爲了踏出第一步,我選擇具代表性、在西方廣受討論的兩個重構法律的歷史意義的論述方向:法律的形式理性分析及利益法學的觀點,做爲認識和評價法律經驗的依據。受到英、法經驗主義影響,利益法學的論述以批判理性挑戰形式理性的分析,更能把握法律經驗的特質。因此,本文最後進一步指出,法律史學與社會科學方法的緊密連繫。如果歷史詮釋確有「解釋暴力」的問題,那麽,方法論的思辨、反省即便不能立刻解決許多問題,但至少應該提出疑問,教人無法迴避。

被引用紀錄


文柏(2009)。系統動力理論在史學研究上之應用-一個史學系統思考方法的嘗試〔碩士論文,淡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6/TKU.2009.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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