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對哈伯瑪斯在《事實性與效力》一書當中所提出的程序性法典範概念著手,分析其理論基礎與要義,並進而建構探討筆者所構思之社會立憲主義的基本主張。第壹部分是對其整個思想背景的析論說明,其中涉及二十世紀法理論的一些基礎爭議。第貳部分則由實踐理性概念到溝通理性概念,探討哈伯瑪斯之言說理論與其法理論的關係。其關鍵在於,以溝通理性爲理念標竿,來重建法律體系及制度之創立與運作的正當性理論基礎。第參部分則分析說明哈伯瑪斯的程序性法典範理論,其中最重要的是對於自由法典範以及社會法典範的檢討與超越。第肆部分則是對社會立憲主義的初步理論建構,並在這一部份引入了由昂格爾法理論所啟發的一些反省。本部分指出,社會立憲主義的基本定性爲:不以國家(政府)與個人的關係爲主軸,而以社會與社會的憲法共識爲重點。所謂社會與社會,是指現實的社會境況(政經系統),與想像的、理想的社會遠願景(公民社會/生活世界)。所謂的憲法共識,是指理念與現實,理想與利益之間,透過憲政體制的運作,來尋求一種制度的可能實現途徑。第伍部分爲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