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3.142.43.216
  • 期刊

我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有關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檢討

摘要


納稅義務人若違背稅法所規定之義務,而構成逃漏租稅之行爲時,住往會被科以租稅刑罰或租稅秩序罰,以資制裁。惟納稅義務人若於事後有自動補報及補繳之行爲時,爲鼓勵其自新及發掘稅源,則在稅法上一般會例外地不予處罰。此種免罰規定之存在,除直接影響到稅法上各種既有處罰規定之效力外,亦連帶的與國家稅收之增益及租稅正義之提昇有密切之關連,故在稅法上具有重要之地位。 我國主要之免罰規定爲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因此,納稅義務人若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即可享有免罰之優惠。該免罰規定雖已沿用數十年,惟迄今仍無法達到令人滿意之地步。造成此種現象之重要因素,應在於理論基礎之欠缺,且未能掌握免罰規定之主旨。本文係參考德國一九七七年租稅通則第三百七十一條之類似規定,並借助德國已發展之各種理論,針對我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之規定,就立法目的、性質、法律效果及各種構成要件等重要事項,予以深入之探討。最後再就探討所得,歸納出應檢討之處,並提出各種改進及修法建議,期能有助於我國稅法在此領域之發展。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