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於金融情勢之更易,傳統限制金融機構跨業經營之管制理念已有所改變,從而如何將相關法制予以適度鬆綁,於興利與防弊之間求取平衡,成爲各國金融改革之重要工作。在開放全面跨業經營之思潮下,美日等國所採取之控股公司模式,即成爲我國制定相關法制之參考典範。然而此項法制之建構,涉及我國現有公司法制之變革、金融版圖之消長以及監理規範之調整,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自不宜採機械性移植之立法方式。因此,唯有參酌國內外相關法規,進行全盤探討與修訂,並研擬細緻之配套法規,方能克竟全功。 有鑑於此,本文以控股公司模式開放跨業經營之角度,探討隨之衍生之種種法制面問題。首先說明金融機構跨業經營之限制沿革以及近年來之鬆綁背景。次就各國立法例(包括美國、日本與歐洲等)加以介紹,繼之以我國金融機構跨業經營之現行法規及實務面探討。再者,本文第肆部分就如何建構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制,提出作者之看法,並針對財政部所擬定之「金融控股公司法」草案,提出相關之立法與修法配套建議。此部分首先評析本法之基本管制架構與政策取向,如兼採轉投資模式之可行性;其次就相關條文提出修訂建議,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之定義、商人銀行業務之界定、公司分割法制之改進、關係人交易之加強等規定。最後代結論部分,本文針對(一)建構我國整體之跨業經營法制、(二)制定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之立法政策、與(三)本草案之立法與修法方向等議題,提出總結意見,期能結合法學理論、立法政策與金融管制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