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明文禁止使用武力與威脅使用武力,二次大戰之後所建構的國際安全規範,就是以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禁止武力使用與威脅爲基礎,要求國家以和平方法解決爭端,禁止使用或威脅使用戰爭或任何形式的武力,做爲解決爭端的手段。 本文將分爲兩部分討論國際法上禁止武力威脅規範與中共武力威脅臺灣的分析。第一部份將討論國際法對於禁止武力使用與武力威脅的相關規定,藉以瞭解國際社會對於武力使用或武力威脅兩個相關層面的立法意旨與規範內容。其次第二部分則將第一部分的討論應用於中共武力威脅臺灣案例的檢視,從相關層而討論中共是否有違反國際法對於禁止武力威脅的規定。 本文的結論指出國際法對於禁止武力使用與武力威脅的規定依然受到國際社會的尊重、並且已經成為習惯國際法的一部份,對於國際社會成員均有拘束力。其次,從中共武力威脅臺灣的實際行爲、中共違反國家間不得以武力威脅手段處理爭端、以及中共武力威脅影饗區域和平與安全三個層面,認爲中共武力威脅臺灣是一項不遵守國際法規範的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