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由對於現代性法學特色的分析著手,來觀察反省緊急命令體制。所謂的現代性法學(jurisprudence of modernity),包括了三個主要的特徵:主體法學(第貳部分),線性因果關係法學(第參部分),以及道德法學(第肆部分),本文分別針對這三個特色分析說明。在第伍部分,本文則分別由純粹思維主體的能力限制;線性因果關係與控制學模式,以及道德思維與道德化等三個面向,來檢討緊急命令體制,並指出緊急命令體制對總統判斷能力有過高期望;當社會已經演化為功能分化、多元複雜、自我組織的狀態時,緊急命令體制其實仍盲目於此一新的社會條件;以及緊急命令體制由於無法實際解決問題,因此其功能竟是一種將政治、憲法、法律與道德巧妙凝結在一起的制度等問題。在此等分析基礎上,本文建議考慮完全廢除緊急命令體制,以及並在我國之緊急事故因應體制當中放入更多的系統論以及控制論的思考模式(風險規劃與系統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