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判字第四三五四號判決/應紹基案)主要爭點,係行政法院見解認爲「所得稅法規定一直未變更,解釋該稅法之行政院及財政部之函釋縱有變更,既未及於法規之制定或修正,則上開函釋之變更應追溯至首開稅法頒布時生效適用,無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本文討論之範圍:一、稅捐優惠之憲法依據:認爲本案係緊急財政憲法秩序之稅捐優惠,而非以平時財政憲法秩序作爲稅捐優惠之憲法依據,故中科院免稅之歷史沿革得作爲信賴基礎:二、解釋函令與納稅者權利保障:認爲解釋函令亦得作爲人民稅捐規劃權之信賴基礎,故解釋函令之變更,應遵守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四二八號判決(徐旭東案)即係佐證:三、本案後大法官關於「信賴保護」解釋之發展:即釋字第五二五號及第五二九號解釋,亦肯定本文之前述論證,故釋字第二八七號解釋有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