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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重複起訴禁止原則與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摘要


民訴法於二○○○年修正時,雖未就重複起訴禁止原則及既判力客觀範圍之規定爲修正,但因其放寬訴變更、追加及提起反訴之限制,已擴充於同一訴訟程序解決關連紛爭之可能,而賦予當事人於已繫屬訴訟程序合併解決該項紛爭之機會,故應擴大重複起訴禁止原則之適用範圍,以限制當事人就關連紛爭之別訴提起;且因其增設爭點整理、協議及曉諭之程序,使當事人及法院對於主要爭點形成共識,凸顯爭點並加以具體化,明確兩造當事人之攻防目標及法院之審判對象,故應擴張終局判決之遮斷效所及範圍,以限制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外已判爭點事項之再訴提起。之所以如此運用該二制度,係爲發揮前者避免他造複次應訴、排除法院重複審理程序及預防裁判發生互相抵觸之機能;及發揮後者維持法安定性、防止裁判互相矛盾及減免法院及當事人爲同一紛爭再費勞神之機能,藉以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達成審理集中化之目標,維護訴訟經濟及程序利益,節省及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此等原則擴大及效力擴張,可從法官有關訴變更或追加、提起反訴及法律觀點、爭點曉諭等闡明義務之履踐予以正當化。蓋以,法院善盡上述闡明義務時,當事人已實際受有合併審判之機會,及就爭點慎爲攻防之具體的程序保障。當事人倘未善加利用該機會而另提起別訴,即未公正遂行訴訟,不當增加法院及他造之負擔:當事人如就特定爭點已公平與他造進行攻防,即應就其遂行訴訟結果負自己責任。如此,始足以維持兩造武器平等原則,符合訴訟上誠信原則。

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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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凡瑄(2014)。民事訴訟上法官之闡明義務範圍〔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4.02223
梁夢迪(2012)。爭點效之研究 -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功能與程序保障之平衡兼顧-〔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2.00455
洪國勛(2010)。從訴訟權保障之觀點論多元審判體系下判決之相互拘束力〔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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