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將近代西方式憲政體制引進臺灣的是當日本帝國。明治憲政經驗以及外來政權的特性,使得日治下的臺灣,所實施的是一種「專制集權、少數族群統治」的憲政秩序, 但臺灣人民也因之初步的擁有近代憲政經驗。臺灣在短暫地作為舊中國一省之時,即已改從舊中國「以黨治國」的訓政體制,然實質上仍延續舊日本統治時的那種專制集權、少數統治的憲政秩序。臺灣在一九四九年年底之後,雖事實上已成為一個國家,但因統治階層係來自舊中國, 乃形式上以當中國憲法當做此一新國家的憲法,實襟上則以舊中國訓政經驗來行憲,再加上亦屬外來政權,放再度呈現「專制集權、少數族群統治」的憲政秩序。隨著政治上各種選舉的逐步擴大,多數人民的意願漸次主導臺灣憲法的發展。於一九九0年代, 立法機關己擺脫一黨操控的格局,司法亦展現其自主性,行政部門最後也出現政黨輸替,整個形成了”自由民主、各族群平等”的”新臺灣”憲政秩序。對於自由平等的憲法生活方式的認同,應該是當今臺灣國家認同的實質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