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歧視在我國職場一直是普遍存在的問題,但長久以來我國之求職人與受雇人對於雇主的就業歧視行爲或是認知不足或楚默然接受。近年來,隨著勞工意識的抬頭與勞工教育水平的提升,不論在實務界或學界,就業歧視的問題受到愈來愈多的重視。雖然在此方而的討論與研究大幅增加,但實質上的規範仍十分有限。近年來,性別歧視在我國職場上受到較多的重視與討論,兩性工作平等法也在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止式施行。然而,除了性別歧視之外,其他類型的就業歧視,如年齡歧視與身心障礙歧視等在目前職場中仍是相當嚴重的問題,但卻無完備的法律予以規範。反觀美國則是已建立一套相當健全完整的法制來規範就業歧視問題,使得求職人與受雇人得免於受到就業歧視,或在職場中受到歧視待遇後,能得到充分的補償。基於就業歧視本質的共通性,本文透過對美國就業歧視相關法制的研究,擷取其精華,並配合我國國情,提出建立我國相關法制之建議,以作爲日後立法或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