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上,只要在區隔的兩市場間,就附有智慧財產權之同一貨品有價差,且該價差大到在扣除必要費用後仍有利可圖時,便有人將該產品從價格較低的國家輸入至價格較高的國家之可能,換言之,即有平行輸入之發生,故平行輸入在國際貿易上幾乎是無可避免的現象。就專利品之平行輸入而言,受影響最深者是在輸入國擁有專利權之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蓋有人平行輸入相同之專利品後,在市場上便有其他競爭者與其競爭,因此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自然希望能以其專利權來排除平行輸入。然而,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確實可以以其專利權來禁止專利品之平行輸入?平行輸入是否應加以限制?就此,在許多國家都無定論,其主要關鍵在平行輸入之產品係「真品」,並非仿冒品,因此國內專利權人尚難以其爲違法商品,而逕予禁止其進口;但另一方面,因其輸入係以未經合法授權之管道輸入,卻可能有礙內國專利權人之權益,因此乃屬於介於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灰色市場產品」,故國內專利權人是否可以禁止其進口便有疑義。 歸納專利品平行輸入所涉及之問題點爲:第三人未得國內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同意,將由專利權人自己或經其同意之人在國外銷售之專利品購得後,輸入國內時,是否侵害圈內專利權人之權利?就此問題,由法益保護之觀點看,乃涉及專利權保護與自由貿易原則之衝突問題。而由當事人權益之立場看,則涉及專利權人、消費者以及競爭之業者間之利益衝突。因此是否准許平行輸入便有必要就其所涉及之權益加以權衡後使得判斷之。本文乃嘗試就以上利益衝突及其權衡,分別由法理及外國學說、實務之觀點加以探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