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是從外部監督及內部監督等二個面相,整理介紹英美信託法制所採行之監督機制,並探討我國現行信託法制之相關問題,期能建構信託監督機制之基本概念。其中,就外部監督機制而言,大體上委託人、受益人及法院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監督管機關,均扮演相當重要之角色。此外,晚近英美信託法制或實務所發展出來之保護者制度或代表人制度,以及我國之信託監察人制度,均是立於保護受益人之地位,以監督受託人是否善盡職責。相對地,就內部監督機制而論,則探討英、美信託銀行董事會下之信託稽核委員會,以及我國信託業所設置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及內部稽核單位,究竟具有何種職權及功能。 其次,本文亦重新思考我國現行信託法制所建立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制度,檢討其在立法政策上之定位或存廢問題,並指出未來應走之方向。另外,本文除探討信託監察人之權限範圍外,並分析就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式、資格條件及權限範圍而言,如何因應商事信託或集團信託之發展,而加以妥適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