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併用,就同一事件而言,不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或依當事人雙方之主觀意思而言,均會產生本質矛盾的現象,本論文乃以教師申訴之案件為例,反覆關明行政機關就同一事件,併用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致對他方當事人(即人民)顯失公平之結果。並且主張行政機關既然以行政契約之締結,藉以取代行政處分之作成,則事後再以行政處分單方面變更原契約當事人之法律關係,無疑乃規避行政契約上單方變更契約內容及調整契約內容之要件限制,嚴重違反行政法上之誠實信用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並藉此希望我國行政實務界對於併用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案件,能有所反省與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