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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The Ti-Pao as Bottom-Level Bureaucrat: Evidence from Local Criminal Cases in South China, 1860-1877

地保與晚清基層行政系統

摘要


晚清基層行政制度近來中外學人發表專刊論著者頗多。一般興趣集中於州縣衙門自縣令以下之衙門書吏差役及地方紳士之權力。論者每強調太平天國戰爭期間清方官紳建立團練一事之重要。美國名學者kuhn先生認爲咸豐朝以後,地方紳士權力提高爲紳士倡辦團練之結果。紳士既經團練武力取得警權,嗣乃藉警權而奪取書吏差役控制稅收之權。 本文根據江西福建之教案資料,專論同治中興期中“地保”之功能,藉以探問與地保有密切聯繫之衙門書吏差役是否因太平天國戰事期中之臨時措施而喪失權力。此問題爲中國社會史相當重要之問題,蓋官紳權力之消長,牽涉及地方政府之實質也。江西福建皆紳衿宗族強盛之區,太平天國戰爭期中亦皆有團練之組織,江西尤多。 地保之重要,蕭公權先生英文著作中國鄉村一書中,最先指出。清代之里甲保甲制度至晚清已名存實亡。里甲之廢最早。保甲雖理論上兼負治安與催稅之責,而事實上僅保長一人負此雙重責任,而由地方自推之保長每無力爲之。地保制度於是應運而生。蓋地保雖理論上亦由地方推舉,而事實上乃由書役遴選,並由知縣或知州任命也。 著者根據福建省之基層社會史材料,斷定在同治中興期中,地保之社會地位雖低,而其重要性與功能皆超越居於州縣衙門之差役。地保負責地方基層警務,每遇刑獄案件,收集證據,探聽案情真象皆由其負責。此外福州城內,房產契據交易,須由地保蓋章,方能生效。地保加此戳記時,並代縣衙門收費。總理衙門教務教案檔中,處理民教衝突案件,亦多以地方官職呈之地保呈文爲依據,詳列地保之姓名,儼然以官員視之。 江西省之材料亦證明地保之地位,雖經太平天國戰役團練一度興起,而實仍重要。同治元年南昌區域有二教堂被毀,其先後案情乃由地保收集呈報。蓋團練於戰事過後亦名存實亡,團練之借保甲爲名者亦然;保甲制度絕未恢復。同治八年吉安府縣有重大教案,委員來勘察,事實上仍倚賴地保調查案情。同治末年光緒初年另有江西省教案三件,亦皆由地保負責報告。 吾人可試問:當時保甲制度如果存在,則基層地方官呈報之文件中,何以從來不提保甲二字?反之,何以府縣官員每遇重要案件皆責成地保擔負警務之工作?本文所舉證據雖乃從側面推敲,然亦可見地保一職之已成爲地方行政系統之一部份,即窮鄉僻壤亦有衙門勢力之存在。至於地保是否同時亦與地方紳士合作,則大致因時因地不同。惟地保之負責警務,可證警務之非由紳士主持之團練負責也。

關鍵字

無資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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