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研究課題是欲考察1895年到1903年間,在日本殖民政府的統治下,臺灣保甲制的實施情形,進而探討其所蘊含的歷史意義。 日領臺不久,在日本中央和臺灣總督府的治臺方針下,恢復舊制保甲作爲因應「土匪」對策。經筆者分析,在日方所稱之「土匪」中除少數爲盜賊外,其餘大多數是因日軍警憲的暴行或殖民當局的失政所造成的。保甲制是日本殖民當局爲消減抗日軍,進而控制殖民地民眾而實施的。 1898年8月,臺灣總督府頒布「保甲條例」,正式實施保甲,但臺灣民眾並不積極,保甲編制遲遲未有進展。此時,地方紳商等土著領導階層爲保有原來的社會、經濟地位,乃向殖民當局申請設置保甲局。保甲局在日本殖民當局和臺灣民眾之間,扮演「上意下達,下意上疏」的角色;由於不受日本官方、員警的監督,宛如地方行政中樞。 保甲局的設置在「保甲條例」上,是不被承認的。殖民當局之所以允許它的設立,除了保甲編制不易、警力又不足以監督保甲外,日據初期,一切制度皆在草創階段,殖民統治體制未臻完備,從控制殖民地民眾、推動基層地方行政,或是安定社會、維持秩序等各方面來看,借重由地方上的領導階層所主持的保甲局,是爲活用保甲的權宜之策。 日本殖民當局在消減「土匪」,而警力也足以監督保甲後,深感保甲局的繼續設置,意味地方土著舊勢力集團或類似組織等依然存在,只會妨礙日本殖民政權的正常發展。因此於1903年3月廢止保甲局,擬建立一個以日本人爲主體的殖民統治體制。保甲局的廢止代表傳統自治自衛性的保甲已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日本殖民政權統治下獨特的保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