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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日本對華北煤礦的統制(1937-1945)-以太原集團和膠濟集團爲例

摘要


日本對華煤礦投資可以說始於以往學者研究焦點的漢冶萍公司。而第一次世界大戰發生以後,如何掌握中國煤礦,使其生產和流通能配合日本所需,成爲攸關日本工業發展的一大課題。華北地區的煤炭產量在民國20(1931)年佔關內總產量的77%,因此日本繼實質上佔領東北撫順、本溪湖兩大煤礦之後,積極企圖掌握華北煤炭資源,意欲推展在山東和山西的投資經驗到整個華北,以建立「東亞煤業帝國」。首先,中日塘沽協定後,民國24(1935)年,由滿鐵投資組織興中公司,以關發華北產業和資源爲目的。七七事變之後,興中公司陸續接收經營華北煤礦。翌年11月,爲了加強對華北資源和經濟的統制,日本官方和民間商社合作,成立北支那開發株式會社(華北開發公司),逐漸接管興中公司受委託經營的廠礦。民國28(1939)年初,以華北開發公司爲中心,由駐華北日軍當局確定開發華北煤礦的方針,將各主要煤礦實於其統轄之下,並劃分爲七個集團區域,由該公司所投資的七所煤礦公司去經營。其中,山西太原集團和山東膠濟集團的經營型態顯現出日本統制華北煤業的不同模式。 太原集團是典型的軍管理委託經營模式,即真正的支配者是日本軍方,而委託大倉財閥投入資金和人力去經營。當時軍方爲了加強對占領地的控制與調節軍需物資的煤炭,往往無視於大倉是否能獲利或收支平衡;而即使有利潤,亦大多歸於軍方,因此位於日本的總公司僅能應軍方之要求提供資金、人材和器材,卻無法真正管理到以保晉公司陽泉煤礦爲主的該企業。太原集團所產煤炭則委託華北開發公司、華北政務委員會和其他民問礦業公司共組的華北石炭販賣有限公司銷售,其中33%流到日本和滿洲,成爲日、滿重工業的一動力,亦有大部分是日本在中國的軍需產業和交通工具的燃料來源。 另一方面,膠濟集團則由華北開發公司投資的山東鑽業株式會社經營,主要礦區在膠濟鐵路沿線的淄川、博山、章邱一帶。山東擴業會社除了舊有的魯大公司外,不斷地投資其他公司,或直接合併(如博東黑山煤礦),或與原來的礦主合辦(如官莊、悅昇、「五大」等煤礦),或經由其子公司山東煤礦產銷公司來貸款給中小煤礦,其目的只有一種:統制煤炭的生產、運輸與銷售。結果其產出中有19%流入日本和滿洲,40%供給省內之軍需和民需。換言之,由於煤質不一,當地需求市場之相異,交通工具之便捷與否,膠濟煤的銷售市場迥異於太原煤,意味著日本已達成統制煤炭產銷的目的。 進而言之,經由龐大的國家機器的操縱,日本銀行和財閥不得不出資,與其政府、軍方共同擔負開發華北煤礦以協助戰爭的「使命」。在此統制經濟體制之下,財閥已不復扮演往昔日本對華礦業投資時的「尖兵」角色,亦不能視爲日本國家資本輸出的中介者,只不過是一群被擺佈的棋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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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調查部(1935)。煤與煤業
久保山雄三(1943)。支那石炭事情
大石嘉一郎(1994)。日本帝國史3,第二次大戰期
大倉財閥研究会(1982)。大倉財閥の研究
山西礦務檔案

被引用紀錄


廖峰範(2014)。國家與能源:戰後臺灣政府在能源產業發展中所扮演的角色(1945-1973)〔碩士論文,國立清華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3/NTHU.2014.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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