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中日戰爭(1931-1937-1945)期間,日本利用鴉片、嗎啡、海洛因等毒品毒化中國人民的暴行,是戰時日本所涉及的最嚴重的戰爭暴行、罪行之一,曾經在戰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1948年的東京審判日本A級戰犯28名時,認定此一毒化暴行爲日本有組織、有系統實行之事實,係作爲日本國家的國策計劃而展開的大規模戰爭犯罪的行爲,並定諭爲「違反和平罪」在案。本文係作者近年研究的總主題下的子題目之一,只是專就日本在1931年九一八事變前後在中國東北(僞滿洲國)所進行的毒化活動與政策,作一全面性的探討。全文除「前言」外,計分爲四大部份: 一、二十世紀早期日本在中國的販毒活動(主要係先就本「子主題」作一背景性的敘述); 二、九一八事變前日本對東北的販毒策略與活動; 三、九一八事變後日本在僞滿洲國的毒化政策; 四、1937-1945年日本在僞滿洲國的毒化政策。 本文在總結日本在東北的毒化政策時,認爲此政策使東北中國老百姓的健康,大受摧殘,例如只1938年一年內僞滿各省因吸鴉片中毒而死的,即達14萬到15萬人,其他因吸食嗎啡、海洛因等毒品而死的人,尚無統計數字,未計在內。而在僞滿存在的十三年半期間,據一項負責其事的日本戰犯的透露,竟總共約生產了三億兩鴉片,每年平均生產額約2,200多萬兩;可見此問題的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