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臺灣各縣市學習障礙學生鑑定習慣以「差距模式」作爲判定的依據,然而2004年美國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IDEA)的修訂,爲排除因教學因素所致學習困難及避免長久以來獨尊「差距模式」所引發在鑑定過程中的問題,將「教學反應」(responds to intervention, RTI)列爲學習障礙學生的鑑定程序之一,將實證爲基礎的教學策略(evidence-based practice)介入並評估學生對教學的反應列爲鑑定過程的一部分。本研究即根據學童測驗結果與對教學後的表現評估學童的差距標準、教學反應作爲學習障礙學生鑑定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