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國家一切行為必須制定法律予以規範,法律之所以能成為人類社會行為的規範,乃由於法律係以公平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保障人民權利、行政權力之執行,都必須依據法律之規範為之。特殊教育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自民國73年首次制定公布全文25條後,經過多次修正,至民國98年又再次完成修正全文51條之法制作業,修法是以順應特殊教育的發展趨勢、提昇教學服務品質及滿足特殊學生學習需求為最高指導方針。本文將介紹特殊教育法適用的法律基本概念、立法沿革,及對民國98年特殊教育法全文修正的重要內涵予以分析、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