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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認爲電腦資料檔很容易取得所需部份,因此調取儲存有關資料的所有電腦硬體作爲證據顯無必要
陳錦全
《資訊法務透析》
6卷8期
(1994/08)
Pp. 12-12
https://doi.org/10.7062/INFOLAW.199408.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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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佛州最高法院認定警察局根據舊的電腦資料及過時的搜索狀所搜出的違禁品證據不得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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