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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重製物合法所有人爲營業目的修改軟體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洪淑芬
《資訊法務透析》
7卷5期
(1995/05)
Pp. 5-6
https://doi.org/10.7062/INFOLAW.19950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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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潔(1993)。
從著作權法觀點談電腦程式還原工程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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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之註冊商標作自己產品功能屬性的說明屬合理使用,不構成商標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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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禁止受雇人利用原雇主的軟體自行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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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判定純粹將他人工商電話簿中的資料輸入電腦的行爲,並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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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潔(1995)。
美國法院判決由同一程式設計師重新開發之程式並不侵害原程式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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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法務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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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https://doi.org/10.7062/INFOLAW.19950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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