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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澳洲與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的爭端

摘要


澳洲在1975年簽署聯合國『消除所有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65)以後,負責督導簽署國履行義務的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可以對澳洲政府提出建言。聯邦最高法院在1992年所作的『瑪莫案第二號判例』,承認原住民族的土地權,澳洲國會趕緊通過『原住民土地權法』(1993)來法制化。然而,自由黨政府在1998年通過『原住民土地權修正法』,大幅限制原住民的權利,引來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在1998年兩度發表公報譴責。本研究將探討雙方的爭議所在、以及彼此如何化也爭端,同時也將討論國際法在國內法化所面對的困境、以及國際規約簽署國的對策。

關鍵字

澳洲 原住民族 土地權 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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