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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要不要請法扶?-原住民偵查中受律師辯護權及筆錄證據能力之實務研究

摘要


我國於102年將具原住民身分之被告納入偵查中之強制辯護制度,於規範中要求檢警於訊問或詢問程序前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然而,實務上多數原住民被告均選擇「放棄」該等辯護權,又法規並無明文規定違反該等義務之效果,且該規範之義務要求程度為何、但書要件該如何認定等亦有疑慮。經筆者蒐羅相關實務見解,發現司法實務就該強制辯護制度之義務要求-尤其是告知義務-有從寬至嚴、又返回寬鬆之現象,而且多以被告陳述未違反任意性、偵查者並非故意違反等事由以刑訴法第158條之4之衡量原則肯認筆錄證據能力。本文認為,立法者應以修法方式強化對於原住民被告之告知義務,並明訂違反該等規範之效果為推定筆錄無任意性,其筆錄之任意性轉換為由檢警證明,如此方能有效落實國家賦予偵查中原住民被告之有效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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