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美國次級房貸風暴非唯造成美國本土之金融市場之震盪及金融業之經營危機,亦由全球金融市場之連結,肇致全球金融市場受連鎖影響。於台灣,亦因受COD之影響,含新○、國○、富○與永○在內之四大金控,於2007年即總共提列捐失準備達362億新台幣。壽險業亦未外於此波衝擊而於2008年總計虧捐達1443億新台幣,顯見本次次貸風暴於全球影響之鉅。所謂系統性風險乃指一金融機構之財務問題及累積捐失,可能因該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透過支付系統或資本市場之連結,蔓延至其他金融機構,而生金融機構連鎖倒閉之效應之謂。於金融控股集團,因有風險傳染問題,致動搖集團整體之穩定,則金融危機時,金控集團內此一效應,乃有助長系統性風險發生之可能。此際,因金融安全網無以全然阻止系統性風險之發生,使金控集團透過集團內之資本配置或類似方式,以於危機時協助集團內之個別成員,以防範風險傳染,進而阻止系統性風險於未然時,或屬有效方法。美國銀行控股公司法及台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6條,均賦于聯邦儲備理事會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於財務或業務上發生困難時,命控股公司作為子公司實力來源(source of strength)即命子公司提供協助之權力。唯此一設計,於理論及實務操作上,亦均受強烈挑戰。準此,本文第二部分擬自理論上對金融控股公司作為子公司實力來源之救助義務辯證入手,探討該義務存在之必要性,次於第三部分輔以比較法(美國法)之觀察,再於第四部分復還檢視台灣現行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範內容,試析其優劣,最末略抒己見,俾此制度之設計,真正得為監理機關於金融危機時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