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創設時效取得制度,主要目的在於治癒法律行為之瑕疵,使善意買受人得因一段時間之經過而取得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現代民法已經從時效取得制度發展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取代時效取得制度原有之大部分功能,因此時效取得制度在現代社會應扮演何種角色,變成有趣之議題。本文以法律制度發展史及法律比較之觀點,探討動產時效取得制度,並以此為基礎分析檢討我國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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