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號:guest(3.146.176.254)          離開系統
字體大小: 字級放大   字級縮小   預設字形  

詳目顯示

以作者查詢圖書館館藏以作者查詢臺灣博碩士以作者查詢全國書目勘誤回報
作者(中):林時平
論文名稱(中):不動產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論文名稱(英):A Study on 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of Fact Stating That the Action Has Been Initiated
指導教授(中):張鈺光
口試委員:楊松齡
林家祺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政治大學
系所名稱: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出版年:2020
畢業學年度:108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98
中文關鍵詞: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當事人恆定主義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善意取得公信力假處分異議登記私權爭執
Doi Url:http://doi.org/10.6814/NCCU202000334
相關次數:
  • 推薦推薦:0
  • 點閱點閱:174
  • 評分評分:系統版面圖檔系統版面圖檔系統版面圖檔系統版面圖檔系統版面圖檔
  • 下載下載:19
  • gshot_favorites title msg收藏:0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以下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與該條其他項所涉「當事人恆定主義」有重要關聯。所謂「當事人恆定主義」,乃訴訟進行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移轉,對訴訟無影響,當事人仍具備訴訟實施權,僅判決效力須及於該法律關係之受讓人。而在訴訟標的物(系爭物)移轉之情形下,我國通說認為訴訟標的為物權關係者,判決效力應及於該訴訟標的物之受讓人,倘訴訟標的為債權關係者,則不及之;然而,如受讓人為實體法上受保護之善意第三人,亦例外不受判決效力所拘束,以免變更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因此,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立法目的之一,即在防止第三人主張善意取得,以藉此達成當事人恆定主義之功能,保全對造當事人之訴訟成果。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自民國89年增訂以來,因要件過於寬鬆,致有心人士濫用,嚴重影響當事人自由處分之權利。經歷104年及106年兩次修法後,大幅提高聲請條件及程序保障,並參酌假扣押、假處分相關規定,增訂聲請人應釋明本案請求及供擔保等規定。然而修法後,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與假處分制度之界線漸趨模糊,實務執行上已難發揮公示訴訟事實、避免第三人善意取得之目的。
本文研究「請求分割共有物」、「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借名登記」等三類事件中發現,目前法院實務對於「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甚至聲請人是否限於原告)等要件之認定,見解可謂相當混亂、歧異,不僅上下級法院見解不一,高等法院之間亦無統一見解。許多法院准駁理由相當簡略,另有拘泥法條文義,不當限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適用,亦有不應許可卻予以許可登記之情形。
就地政機關在審查一般登記案件及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涉及私權爭執之規定上,須把握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無限制移轉效力之鐵則,不得逕以有該項登記為由,即認涉及私權爭執而駁回申請案件。倘有第三人聲明異議,地政機關應具體審查申請登記案件事由、異議事由、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由之關係,確認該爭執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無直接關連、是否符合涉及私權爭執之要件等,再作准駁。
有關原告持憑法院許可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時,訴訟標的物(系爭物)業經被告及第三人辦理移轉登記,登記機關得否受理申辦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目前已明文採否定說。然而,倘第三人係因繼承、信託取得等,非得主張善意保護之情形者,解釋上仍得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另,倘被告及第三人曾經申請移轉登記,惟遭登記機關駁回者,由於該第三人既因遭登記機關駁回而未完成移轉登記,因此並無善意保護問題,當然無從認其符合「經登記機關受理」之規定,而仍應許可原告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此外,縱使採否定說下,原告亦得透過追加第三人為被告之方式,再次聲請許可就第三人受讓之權利或標的物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且採肯定說亦有諸多實益,倘未來修法得評估改採不論訴訟標的物(系爭物)是否已遭申請移轉登記,原告均得就該標的物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使該項制度有發揮其功能之空間。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11
第三節 研究方法 12
第四節 研究架構 13
第二章 訴訟繫屬中系爭物移轉與當事人恆定主義 15
第一節 當事人恆定主義 17
一、制度緣由 17
二、規定沿革 19
三、意義 22
第二節 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 24
第三節 既判力擴張之例外 26
第四節 善意取得制度(土地登記之公信力) 29
一、土地登記公信力保護對象之登記事項 29
二、適用土地登記公信力之要件 30
第三章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規範沿革、內涵與相關制度比較 35
第一節 立法暨修法歷程及相關重點評析 35
一、民國89年2月9日增訂公布 35
二、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 45
三、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55
四、小結 65
第二節 規範目的與制度影響 68
一、無禁止或限制處分之效力 68
二、事實上影響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 68
三、防止第三人主張善意取得 70
第三節 聲請要件 74
一、聲請人為原告 74
二、訴訟標的須基於物權關係 74
三、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 81
四、須於起訴後至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 82
五、應釋明本案請求及供擔保 82
第四節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與假處分、異議登記 86
一、假處分 86
二、異議登記 95
三、比較分析 101
第四章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司法及行政實務問題分析 107
第一節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相關裁判分析 107
一、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107
二、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 120
三、 終止借名契約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 132
四、 小結 142
第二節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與涉及私權爭執駁回登記申請之關聯 144
一、涉及私權爭執駁回登記申請 144
二、登記機關可否因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而以涉及私權爭執駁回 154
第三節 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前已遭申請移轉登記之相關問題 159
一、法令見解演變 159
二、民國106年修法後產生之問題 168
三、本文見解:無妨採肯定說 17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79
參考文獻 187
一、專書
1.Manfred Wolf著、吳越、李大雪譯,2006,『德國物權法』,新北:韋伯。
2.內政部編印,2011,『土地登記審查手冊』,台北:內政部。
3.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2010,『民事訴訟法新論』,台北:自版。
4.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增訂新版,台北:自版。
5.王澤鑑,2015,『民法物權』增訂2版,台北:自版。
6.司法院編,1998,『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資料彙編(十四)』,台北:司法院。
7.司法院編,2000,『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對照表暨總說明』,台北:司法院。
8.吳明軒,2016,『民事訴訟法(上冊)』11版,台北:自版。
9.吳明軒,2016,『民事訴訟法(中冊)』11版,台北:自版。
10.呂太郎,2016,『民事訴訟法』初版,台北:元照。
11.呂太郎,2018,『民事訴訟法』2版,台北:元照。
12.李淑明,2019,『民事訴訟法(第二冊)』3版,台北:元照。
13.李惠宗,2018,『法學方法論』3版,台北:新學林。
14.李鴻毅,2001,『土地法論』25版,台北:自版。
15.林洲富,2015,『民事法案例研究: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運用』3版,台北:五南。
16.林家祺,2018,『民事訴訟法新論』3版,台北:五南。
17.邱聯恭,2015,『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二)』,台北:自版。
18.邱聯恭,2017,『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二)』,台北:自版。
19.邱聯恭,2017,『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三)』,台北:自版。
20.侯木仲,1959,『中國土地法論』,台北:環球。
21.姚瑞光,2005,『近年修正民事訴訟法總評』,台北:自版。
22.姚瑞光,2011,『民法物權論』,台北:自版。
23.姚瑞光,2012,『民事訴訟法論』,台北:自版。
24.姜世明,2018,『民事訴訟法(上冊)』6版,台北:新學林。
25.姜世明,2018,『民事訴訟法基礎論』11版,台北:元照。
26.姜世明,2019,『民事訴訟法(下冊)』6版,台北:新學林。
27.唐慕儉,1976,『修正土地法之研評』,台北:金玉。
28.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團法人台大法學基金會編譯,2016,『德國民法(上)—總則編、債編、物權編』2版,台北:元照。
29.張登科,2019,『強制執行法』,台北:自版。
30.許士宦,2016,『民事訴訟法(上)』初版,台北:新學林。
31.許士宦,2018,『民事訴訟法(上)』增訂1版,台北:新學林。
32.許士宦,2019,『民事訴訟法(下)』增訂1版,台北:新學林。
33.陳立夫,2018,『新學林分科六法:土地法規』19版,台北:新學林。
34.陳志雄、陳信瑩、陳容正,2018,『訴之聲明及其相關法律問題之實務案例介紹』2版,台北:新學林。
35.陳明燦,2017,『土地法導論』2版,新北:自版。
36.陳計男,2014,『民事訴訟法論(上)』修訂6版,台北:三民。
37.陳計男,2017,『民事訴訟法論(下)』修訂6版,台北:三民。
38.陳啟垂,2018,『民事訴訟法(下冊)』初版,台北:新學林。
39.陳啟垂,2019,『民事訴訟法(上冊)』2版,台北:新學林。
40.陳榮宗、林慶苗,2013,『民事訴訟法(上)』修訂8版,台北:三民。
41.陳榮宗、林慶苗,2014,『民事訴訟法(中)』修訂8版,台北:三民。
42.陳榮宗、林慶苗,2015,『民事訴訟法(下)』修訂6版,台北:三民。
43.湯文章,2017,『土地登記與物權變動-從借名登記、註記登記及塗銷登記論公平與效率的均衡』(司法研究年報第34輯民事類第4篇),台北:司法院。
44.黃健彰,2018,『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台北:元照。
45.黃國昌,2010,『民事訴訟法教室I』2版,台北:元照。
46.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編印,2015,『土地登記審查手冊』,新北: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47.楊松齡,2019,『實用土地法精義』19版,台北:五南。
48.楊建華、陳心弘,2010,『問題研析民事訴訟法(二)』,台北:自版。
49.楊建華、鄭傑夫,2017,『民事訴訟法要論(全) 』,台北:自版。
50.溫豐文,2019,『土地法』,台中:自版。
51.劉明生,2015,『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3版,台北:元照。
52.劉明生,2019,『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5版,台北:元照。
53.鄭冠宇,2019,『民法物權』9版,台北:新學林。
54.盧江陽,2019,『強制執行法實務』3版,台北:五南。
55.駱永家,2011,『新民事訴訟法Ⅱ』,台北:自版。
56.鮑爾‧施蒂爾納著、張雙根譯,2004,『德國物權法(上冊)』,北京:法律出版社。
57.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上)』修訂6版,台北:新學林。
58.謝哲勝,2012,『民法物權』增訂4版,台北:三民。
59.謝哲勝,2013,『土地法』,台北:翰蘆。
60.魏大喨,2015,『民事訴訟法新論』初版,台北:三民。
61.蘇志超,1998,『土地法規新論』,台北:五南。

二、專書論文
1.王進祥,2017,「從司法改革談土地登記簿加註『訴訟中』之變革」。57-69頁,收錄於中國土地改革協會編,『土地改革回顧與展望:兼慶祝土地改革協會70週年』,台北:現象文化。
2.史尚寬,1973,「預告登記與異議登記」。115-124頁,收錄於氏著,『民刑法論叢』,台北:自版。
3.吳仁,1988,「土地登記行政訴訟之研究」。169-416頁,收錄於司法院第四廳編,『司法研究年報第八輯(下冊),台北:司法院秘書處。
4.吳從周,2007,「『集中審理原則』實施滿五週年再考—著重於回顧其在德國民事訴訟法史上之起源與在台灣之雙重繼受」。273-324頁,收錄於氏著,『民事法學與法學方法第一冊』,台北:自版。
5.呂太郎,2009,「共有物分割之訴之本質」。1-17頁,收錄於氏著,『民事訴訟之基本理論(一)』,台北:元照。
6.林誠二,2013,「由借名登記契約論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之效力」。401-419頁,收錄於陳猷龍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法學的實踐與創新-陳猷龍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上冊)』,台北:承法數位文化。
7.邱聯恭,2005,「民事訴訟法修正後之程序法學-著重於確認修法之理論背景並指明今後應有之研究」。135-318頁,收錄於氏著,『程序利益保護論』,台北:元照。
8.張文郁,2014,「論共有物分割訴訟」。297-314頁,收錄於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物權與民事法新思維—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集』,台北:元照。
9.許士宦,2010,「訴訟繫屬中系爭物移轉之當事人恆定與判決效擴張」。17-118頁,收錄於氏著,『訴訟參與與判決效力』,台北:新學林。
10.許士宦,2011,「判決效力及於訴訟繫屬中系爭物之善意受讓人」。305-342頁,收錄於氏著,『訴訟理論與審判實務』,台北:元照。
11.許士宦,2015,「當事人恆定主義之新開展」。17-118頁,收錄於氏著,『民事及家事程序之新建構』,台北:新學林。
12.許士宦等,2012,「訴訟繫屬中系爭物移轉之當事人恆定與判決效擴張」。1-109頁,收錄於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十八)』,台北:元照。
13.陳立夫,2011,「新物權法之土地登記問題芻議」。95-128頁,收錄於氏著,『土地法研究(二)』,台北:新學林。
14.陳立夫,2018,「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土地法第四十三條」。95-126頁,收錄於氏著,『土地法釋義(一)』2版,台北:元照。
15.陳立夫,2018,「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及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51-109頁,收錄於氏著,『土地法釋義(一)』2版,台北:元照。
16.陳立夫,2018,「基地‧房屋之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199-233頁,收錄於氏著,『土地法釋義(一)』2版,台北:元照。
17.陳立夫,2018,「闡釋不動產登記簿上之註記—兼論相關行政裁判之見解」。207-233頁,收錄於城仲模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台灣公法學的墊基與前瞻(下冊)—城仲模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台北:新學林。
18.陳計男等,2002,「分割共有物之訴之審理及其裁判之效力」。513-585頁,收錄於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二)』,台北: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
19.陳榮宗等,1996,「訴訟繫屬中當事人讓與系爭物所引發之法律問題」。139-244頁,收錄於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五)』,台北: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
20.黃國昌,2012,「民事訴訟制度變革之實證成效評估─以2000年修正對第一審財產權訴訟之影響為中心」。19-65頁,收錄於氏著,『程序法學的實證研究』,台北:元照。
21.劉明生,2015,「案例19 訴訟繫屬登記、異議登記與善意取得」。257-268頁,收錄於氏著,『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3版,台北:元照。
22.劉明生,2016,「訴訟系爭物或訴訟標的權利之繼受與既判力主觀效力範圍之擴張」。283-342頁,收錄於氏著,『民事訴訟之程序法理與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救濟』,台北:新學林。
23.劉明生,2019,「案例25 訴訟繫屬登記、異議登記與善意取得」。306-317頁,收錄於氏著,『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5版,台北:元照。
24.魏大喨,2012,「台灣實施民事訴訟集中審理之現況與展望」。93-112頁,收錄於政治大學法學院民法中心編,『跨世紀兩岸民事程序法學之新視野』,台北:元照。

三、期刊論文
1.王甲乙,2000,「五十年來我民事訴訟法之修正」,『法令月刊』,51(10):447-480。
2.吳光明,2009,「不動產變動登記之探討-兼論美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中原財經法學』,17:1-40。
3.吳光陸,2018,「訴訟繫屬登記制度之修正與修正後應注意事項」,『全國律師』,22(6):25-30。
4.吳明軒,2002,「試論不動產分割之訴」,『月旦法學雜誌』,81:77-91。
5.吳從周,2007,「訴訟繫屬後之特定繼受人與善意取得之保護─評最高法院九六年台抗字第四七號裁定」,『台灣本土法學雜誌』,99:67-77。
6.吳從周,2015,「我國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發展現狀-特別著重觀察內部效力與外部效力演變之互動」,『軍法專刊』,61(4):47-68。
7.吳從周,2019,「臺灣民事法學教育現況與未來」,『月旦法學教室』,200:55-61。
8.吳從周、卓心雅,2009,「借名登記與無權處分/最高院九八台上七六」,『台灣法學雜誌』,137:162-165。
9.卓心雅,2011,「論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以所有權歸屬為中心」,『法學新論』,33:91-113。
10.林大洋,2014,「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會與互動(二)」,『法務通訊』,2681:第3版至第6版。
11.林永汀,2012,「訴訟繫屬事實註記之效力」,『台中市地政學會會刊』,16:9-15。
12.林家祺,2015,「民事訴訟法254條關於不動產爭議訴訟繫屬登記要件及其效力之探討」,『財產法暨經濟法』,44:55-87。
13.林誠二,2017,「借名登記財產之請求返還方式」,『月旦法學教育』,181:9-11。
14.姚瑞光,2000,「評民事訴訟法之修正以八十九年二月修正者為範圍」,『法令月刊』,51(10):489-497。
15.姜世明,2017,「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修正條文簡介」,『月旦法學教室』,181:33-38。
16.翁毓琦,2018,「從善如『登』─訴訟繫屬登記與民法第244條第4項」,『月旦法學教室』,185:119-121。
17.張劍男,2000,「淺談八十九年二月新修民事訴訟法(上)」,『司法周刊』,980:第3版。
18.張劍男,2000,「淺談八十九年二月新修民事訴訟法(下)」,『司法周刊』,981:第3版。
19.張劍男,2001,「再談新修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上)」,『司法周刊』,1037:第2版。
20.張劍男,2001,「再談新修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下)」,『司法周刊』,1038:第3版。
21.張劍男,2001,「新修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一)」,『司法周刊』,1023:第2版。
22.張劍男,2001,「新修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二)」,『司法周刊』,1024:第3版。
23.張劍男,2001,「新修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三)」,『司法周刊』,1025:第3版。
24.許士宦,2000,「民事訴訟法修正內容概述」,『台灣本土法學雜誌』,8:204-224。
25.許士宦,2003,「新修正民事訴訟法上程序保障之新開展─以民事訴訟法總則編之修正為中心」,『月旦法學教室』,6:70-85。
26.許士宦,2009,「集中審理制度之新審理原則」,『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8(2):1-70。
27.許士宦,2010,「判決效力及於訴訟繫屬中系爭物之善意受讓人」,『月旦法學教室』,98:92-110。
28.許士宦,2012,「集中審理之爭點整理─依一貫性審查及可證性審查之法律思維」,『月旦法學教室』,117:42-59。
29.許士宦,2019,「假處分之當事人恆定效與本案判決效力之擴張」,『台灣法學雜誌』,365:25-46。
30.許士宦,2019,「假處分之實體要件及釋明程度」,『台灣法學雜誌』,377:91-122。
31.許政賢,2016,「既判力相對性與債之關係相對性」,『台灣法學雜誌』,296:149-153。
32.許政賢,2017,「訴訟繫屬之登記」,『月旦法學教室』,178:21-24。
33.許峻鳴,2011,「訴訟繫屬登記之效力及是否有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之適用」,『現代地政』,337:39-43。
34.彭昭芬,2007,「既判力所及特定繼受人之界限─讀最高法院九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七號裁定有感」,『司法周刊』,1369:第2版至第3版。
35.黃健彰,2015,「美國不動產契據登記制與托崙斯登記制及其對我國的啟示」,『中原財經法學』,35:109-167。
36.黃國昌,2005,「既判力之主觀範圍」,『月旦法學教室』,38:57-67。
37.楊宏暉,2011,「初探基地承租人法定優先購買權之法律經濟分析─從經濟效率與交易失靈談起」,『財產法暨經濟法』,27:91-140。
38.楊崇森,2010,「美國民事訴訟制度之特色與對我國之啟示」,『軍法專刊』,56(5):5-44。
39.楊智守,2017,「當事人恆定原則之實務運作與訴訟效力探究(一)─以內涵探求與適用要件為中心(上)」,『司法周刊』,1848:第3版。
40.楊智守,2017,「當事人恆定原則之實務運作與訴訟效力探究(一)─以內涵探求與適用要件為中心(下)」,『司法周刊』,1849:第2、3版。
41.楊智守,2018,「當事人恆定原則之實務操作與訴訟效力探究(三)─以特殊實務見解與程序操作之效果為中心(上)」,『司法周刊』,1907:第2、3版。
42.楊與齡,2000,「十年來民事訴訟法之修正」,『法令月刊』,51(10):481-488。
43.溫豐文,2014,「登記之公信力」,『月旦法學教室』,140:12-14。
44.詹森林,2003,「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台灣法學雜誌』,43:128-132。
45.詹森林,2011,「借名登記出名人之無權處分及借名人回復登記之請求權基礎,兼論出名人之不法管理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評析」,『台灣法學雜誌』,186:49-59。
46.劉宗榮,2010,「論所有權安全的保護與交易安全的保護」,『月旦法學雜誌』,187:59-69。
47.劉明生,2013,「訴訟系爭物或訴訟標的權利之繼受與既判力主觀效力範圍之擴張」,『政大法學評論』,135:175-254。
48.劉明生,2015,「訴訟繫屬登記、異議登記與善意取得──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一○號裁定」,『月旦裁判時報』,35:33-40。
49.劉明生,2018,「訴訟繫屬登記與確定判決之效力」,『月旦法學教室』,183:37-44。
50.蔡明誠,2002,「預告登記之意義及效力」,『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4:127-132。
51.駱永家,2001,「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移轉」,『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9:1-7。
52.謝金聰,2005,「淺介訴訟繫屬之註記登記及其塗銷登記」,『現代地政』,290:43-48。
53.謝哲勝,2009,「無償受讓可否主張善意受讓」,『月旦法學教室』,86:14-15。

四、會議論文
1.林家祺,2015,「民事訴訟法254條關於不動產爭議之訴訟繫屬登記要件及其效力之探討」。79-91頁,論文發表於〈2015年兩岸四地不動產法研討會〉,台灣法學基金會:台北,2015年6月6日至7日。

五、博、碩士論文
1.呂俊杰,2006,「既判力主觀範圍-以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嘉義。
2.李昆南,1987,「論判決對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繼受人之效力」,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
3.侯慶忠,2019,「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訴訟系爭物之繼受與確定判決主觀效力之範圍,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台北。
4.張捷誠,2018,「不動產登記案件涉及私權爭議審查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台北。
5.鄭子瑋,2012,「新當事人恆定制度之建構—以訴訟繫屬中系爭物移轉為中心」,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
6.顏碧志,2016,「我國預告登記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所)碩士論文:台北。

六、其他
1.林明鏘,2010,「土地登記機關審查權限問題之研究」,司法院委託研究計畫報告書。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to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