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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李欣恩
作者(英):Li, Hsin-En
論文名稱(中):觸法精神障礙者之監護處分制度
論文名稱(英):Criminal Custodial Protection of Offenders with Mental Illness
指導教授(中):謝如媛
口試委員:王皇玉
許恒達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政治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
出版年:2020
畢業學年度:108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36
中文關鍵詞:監護處分精神障礙保安處分強制醫療正當法律程序
Doi Url:http://doi.org/10.6814/NCCU20200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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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觸法精神障礙者再犯,無論其所涉之犯行是重罪或輕罪,其處遇方式應著重治療其精神疾病,而非僅是消極隔離。刑法保安處分章節規定之監護處分制度,雖然以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作為判斷的要件,然在審查有無監護處分必要時,仍應審酌其疾病與再犯危險性的關係,及應以何方式來執行監護處分,始有助於治療其精神障礙並改善其再犯危險性。又國家以監護處分之方式來治療觸法精神障礙者,此係涉及強制精神醫療,仍應遵循相關正當法律程序,以確保觸法精神障礙者之人身自由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不會被過度侵害。我國監護處分制度施行已久,惟就再犯危險性之鑑定與觸法精神障礙者之陳述意見權的保障尚有不足;且執行時,仍有側重隔離治療方式以達社會保安的傾向,而忽略社區精神治療的可能性。日本刑法並無保安處分的規定,而係透過醫療觀察法,開啟另一個審查程序來處理觸法精神障礙治療及其再犯的議題,是就醫療觀察法的制定過程、制度規範設計的理由及所涉相關法理及思想,都可作為借鏡參考,來改善我國現行監護處分規定及執行之方法。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4
第一項 研究方法 4
第二項 論文架構 4
第二章 監護處分之制度介紹 6
第一節 監護處分沿革 6
第二節 監護處分之要件 8
第一項 為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或第20條之人 8
第二項 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11
第三節 監護處分之決定程序與執行 13
第一項 決定主體與審查程序 13
第二項 監護處分之決定時點 14
第三項 監護處分之執行順序 14
第四項 監護處分之執行方式與執行處所 15
第五項 監護處分之執行流程 17
第六項 監護處分之執行期間與免除 23
第一款 一般期限 23
第三款 以保護管束代之 25
第二款 免除監護處分 26
第四款 多數監護處分之執行 27
第四節 監護處分之救濟 27
第五節 小結:觸法精神障礙者之再犯危險性與醫療必要性間之關係 28
第三章 監護處分正當性與基本權利之關係 31
第一節 保安處分與特別預防 31
第二節 監護處分之方式與強制精神醫療之正當性 35
第一項 強制精神醫療之要件 36
第二項 強制精神醫療中之家父長思想與警察權思想 37
第三節 監護處分與基本權利 39
第一項 強制醫療與醫療自主權 39
第一款 醫療自主權與自我決定權 39
第二款 醫療自主權與告知後同意原則 40
第二項 強制醫療與精神障礙者人身自由之保障 42
第一款 我國憲法第8條 42
第二款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43
第三款 歐洲人權公約 46
第三項 其他基本權利 49
第四節 監護處分與正當法律程序 50
第一項 審查主體與法官保留原則 51
第二項 訴訟上受協助權及陳述意見權 52
第三項 救濟權利 53
第五節 小結:以強制治療作為監護處分的優先執行手段亦應有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適用 53
第四章 監護處分制度與執行實務之檢討 55
第一節 監護處分要件之檢討 55
第一項 責任能力與再犯危險性判斷之區別 55
第二項 再犯危險性及醫療必要性之關聯 56
第二節 監護處分決定及救濟程序之檢討 62
第一項 缺乏再犯危險性之法定鑑定程序 62
第二項 陳述意見權之欠缺 65
第三節 監護處分執行情形之檢討 66
第一項 監護處分宣告時點與醫療必要性 66
第二項 監護處分執行順序與醫療成效 69
第三項 監護處分執行方式與執行機構的選擇 77
第四項 羈押日數與監護處分期間之折抵與治療目的相牴觸 80
第五項 監護處分之免除-監護處分原因與必要性之區別 82
第一款 檢察官得否認毋須入相當處所執行而聲請免除監護 82
第二款 執行機構表示不宜收治時得否聲請免除監護 83
第三款 受處分人另案在監時得否聲請免除監護 84
第四款 受處分人對執行機構產生困擾時得否聲請免除監護 85
第五款 裁定免除監護處分時得否同時命其為保護管束 86
第六款 得否就尚未執行完畢之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 86
第六項 監護處分開始執行後之救濟程序主體範圍過狹 88
第四節 小結:未為貫徹醫療必要性與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尚有不足 89
第五章 日本醫療觀察法之觀摩與比較 92
第一節 立法沿革及目的 92
第一項 立法沿革 92
第二項 立法目的 97
第二節 適用要件與執行 98
第一項 適用對象及行為 98
第二項 決定程序 100
第一款 聲請程序 100
第二款 輔佐人的協助與觸法精神障礙者之聽審權 101
第三款 鑑定入院與鑑定 101
第四款 決定主體 102
第三項 決定類型 103
第一款 程序駁回決定 103
第二款 實體決定 103
第四項 執行程序 105
第一款 住院治療 105
第二款 門診治療 106
第五項 執行期間 107
第一款 住院治療期間 107
第二款 門診治療期間 107
第三節 救濟程序 111
第四節 醫療觀察法之合憲性及正當法律程序 112
第五節 治療之執行情形 114
第一項 住院治療 114
第一款 醫療的實施 114
第二款 生活環境的調整 115
第二項 門診治療 115
第一款 醫療觀察法門診醫療的目標及理念原則 115
第一目 正常化(Normalization)理念 115
第二目 各關係機關緊密的聯繫合作 116
第三目 多種專業團隊醫療 116
第四目 標準化的醫療紀錄 117
第五目 延伸醫療服務的必要性 117
第六目 告知後同意的重視 117
第七目 危機介入時的應對 118
第二款 指定門診醫療機關提供之醫療服務 118
第三款 醫療觀察法門診醫療的進行 122
第四款 精神保健觀察 122
第六節 小結-日本醫療觀察法與我國監護處分制度之比較 122
第六章 結論-觸法精神障礙者監護處分制度之修正建議 128
參考文獻 131


一、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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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煌智總編,司法精神醫學手冊,台灣精神醫學會,2014年6月。
5、林山田,刑法通論(下冊),10版,元照,2008年1月。
6、林鈺雄,新刑法總則,6版,元照,2018年9月。
7、柯耀程,刑法總則,三民,2014年8月。
8、胡海國,精神疾病之診斷與分類,李明濱編,實用精神醫學,3版,金名,2011年2月
9、張麗卿,司法精神醫學—刑事法學與精神醫學之整合,4版,元照,2018年9月。
10、張麗卿,新刑法探索,6版,元照,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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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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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
4、張淑婷,精神障礙犯罪者處遇制度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7年1月。
5、單美惠,精神衛生法之國際比較研究-以台灣、日本及英國為例,國立臺灣大學衛生政策與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7月。
6、黃依琳,論刑法上患者之自我決定權—以無決定能力之病患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9年6月。
五、政府機關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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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吳忻穎,一封來自醫院的信─他們的犯罪人生不是沒有原因,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239103(最後瀏覽日:2020年4月25日)。
4.吳忻穎,無彩青春離島版─一個智能障礙、思覺失調患者的人生故事,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243850(最後瀏覽日: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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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監察院108年度司調字第19號調查報告,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6478(最後瀏覽日: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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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身心障礙者自由與安全權利準則」簡體中文譯本,https://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15/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A/72/55&Lang=en(最後瀏覽日: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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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十嵐禎人「自我決定と公共安全」松下正明編『5司法精神医療』中山書店(2006年1月)。
3.最高裁判所事務総局『「心神喪失等の状態で重大な他害行為を行った者の医療及び観察等に関する法律」及び「心神喪失等の状態で重大な他害行為を行った者の医療及び観察等に関する法律による審判の手続等に関する規則」の解説』2005年3月)。
4.三澤孝夫監修『医療観察法審判ハンドブック(2版)』厚生労働科學研究障害者対策総合研究事業(2014年2月)。
5.川出敏裕、金光旭『刑事政策』成文堂(2012年5月)。
6.池原毅合「精神科医療と人権/精神障害者の人権擁護—法律の立場から」松下正明『1司法精神医学概論』中山書店(2006年3月)。
7.中谷陽二『刑事司法と精神医学—マクノートから医療観察法へ』弘文堂(201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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