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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文):廖慈怡
論文名稱(中文):生育政策規範的合法正當性研究─女性主義法學的觀點
指導教授(中文):黃居正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清華大學
系所名稱:科技法律研究所
學號:916512
出版年(民國):95
畢業學年度:94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15
中文關鍵詞:合法正當性女性主義法學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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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不論根據我國憲法「男女平等」原則或世界潮流,越來越能影響國家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在臺灣,女性主義運動長久努力所建構出的女性經驗與女性法律主體,已爭取到諸如親屬法與工作、教育環境的法律改革。然而,一般社會大眾雖容易接受在財產權、親權、與工作職場中性別「平等」與「正義」的觀念,但遇到具生物特異性的生育、母職、人口政策與國家經濟興衰的務實性問題,就會困於「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差別待遇原則,將之劃為與性別平等的特例,或者以公益衡量,要求特別犧牲,使女性具體的需求無法呈現與發展。
故本文選擇探討生育相關的政策規範,包括:家庭計畫、優生保健法、人工生殖法與代理孕母法草案等,如何藉由生殖科技的運用與管制,並連接國家經濟、公共衛生與科技進步等議題,以合法正當化國家政策對家庭生育、女性身體與生殖自主選擇意識的介入。
綜之,台灣傳統社會不斷強調女人有傳宗接代的責任與義務,並在生殖的生物決定論與社會建構的性別分工模式下,使女性不是一肩擔負起沉重的生育與教養子女之責,就是因無法順利自然懷孕,必須背負不孕的污名,矮化女性自身的人格價值。
回顧家庭計畫與優生保健法的訂定與實施,女性身為這些生育政策的主要規範對象,卻沒有表達意見與參與政策形成的空間,雖然在權威時代下,決策的主導權完全在統治高層,並無法符合實質民主的要求。然而在臺灣民主改革後,雖然不少攸關女性權益法案與政策,在婦女團體的認同政治與力量凝聚下通過,但是同時也必須面對體制內結構的限制,如代議政治制度中的利益結盟與協商,並且為了訴求社會大眾的認同,難以堅持女性主義理論為中心的立場,而有自我限縮於主流意識型態框架,甚至抑制其他另類邊緣女性經驗的危險。所以對於生育相關的法案修定,除了以公共論述提昇大眾對女人身體自主權的重視與肯定,並以公共救助等方式解決婦女實際困境外,也需要給予心理精神上的支持,以意識覺醒對抗墮胎或不孕污名化的壓迫,使女性身體自主權與權利實質平等不會動輒在人口政策、國家經濟的利益衡量下,被犧牲否決。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問題意識 3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4
第四節 章節安排 4
第二章 法律規範的合法正當性與女性主義法學的觀點 5
第一節 法律規範的合法正當性 5
第一項 法律規範的意義與功能 5
第二項 法律規範的正當性 12
第三項 法律規範的合法正當性 15
第二節 女性主義法學簡介與合法正當性觀點 24
第一項 女性主義法學與合法正當性 24
第二項 自由主義女性主義的觀點 26
第三項 文化女性主義的觀點 29
第四項 基進女性主義的觀點 32
第五項 女性主義批判法學 33
第六項 後現代女性主義法學 35
第七項 後殖民女性主義法學 38
第三章 人口與生育控制的政策與規範 41
第一節 人口政策與生命政治(bio-politics) 41
第一項 人口政策的意義 41
第二項 生命政治與人口政策的批判 44
第二節 家庭計劃與避孕推廣 48
第一項 家庭計劃政策與規範的形成 48
第二項 家庭計劃的執行與成效 53
第三項 家庭計劃中的女性身體與醫療化 56
第三節 優生保健法與自願終止懷孕 60
第一項 優生保健法之前的墮胎狀況 60
第二項 優生保健法政策與規範形成 63
第三項 優生保健法下的女性身體自主權 66
第四項 優生保健法的修法爭議 72
第四章 人工生殖協助技術的政策與規範 79
第一節 人工生殖協助技術發展 79
第二節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之政策規範 83
第三節 代理孕母合法化之爭議 87
第四節 不孕的醫療化 94
第五章 生育政策規範合法正當性的檢討 98
參考文獻 105
附錄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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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3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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