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醫學產業之蓬勃發展,造成許多醫療糾紛、消費糾紛問題,然主管機關未針對美容醫學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供業及消費者遵循,實務上對於美容醫學之醫療糾紛亦鮮少就美容醫學之特性為討論,並通常將美容醫學與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之一般醫療行為在法律的適用上作相同的認定,惟美容並非以治療疾病為目的,欠缺醫學上必要性及緊急性,並且注重結果之完成,皆為美容醫學重要之特性,亦是其與一般醫療行為不同之處,故本文將說明美容醫學之特性以及其與一般醫療行為之差別,進而探討美容醫學之民事責任,包含契約責任,以及美容醫學之實施如成立侵權行為,美容醫學提供者所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並探討美容醫學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期望能透過整理實務見解,歸納出目前實務判決對於美容醫學契約性質及法規適用之看法,並分析學說見解及比較法,使美容醫學契約當事人雙方之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提供美容醫學需求者及醫事人員為參考,期能使對於美容醫學有興趣之社會大眾對於美容醫學可能發生之民事問題有初步之認識,進而減少美容醫學糾紛發生之可能。 本篇論文將以文獻研究並輔以案例分析之方式,在各個章節以實務相關判決、判例引導問題意識,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判例對於美容醫學現行常見議題之見解後,並分析實務見解與學說見解之不同及其妥適性,最後提出本文見解,本文認為美容醫學重視結果之重要性,且契約當事人通常約定具體且明確之給付內容,因此將美容醫學契約定性為承攬契約,如美容醫學之結果與契約當事人約定之成果、效果有所落差,則發生瑕疵擔保之問題;而美容醫學具有濃厚之商業取向及消費特性,且欠缺公益性,為保障資訊不對等之消費者,本文認為美容醫學應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