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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縣市改制為直轄市中央與地方業務功能調整:法制觀點

摘要


五都已經運作,本文針對法制面提出四點分析與建議:一、就五都之承辦非公權力事項,五都政府有絕大的發揮空間,中央得就具有外溢效果的部分予以補助。二、就公共安全事項之執行,中央應將業務進一步下放,包括爭議中之五都政府之勞動檢查權業務;五都應享有補充立法權;部會對於五都政府之個案與通案之執行公共安全法律,應改以績效管理方式,甚至簽署績效協議。三、中央應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應提供五都參與之機會,就已定案者也應檢討修訂必要。四、五都應有相應的配備,五都政府在一級機關數目、公務員額總數、公務員職等方面,均已充裕,剩下的是財政問題,而這對於臺中、臺南、高雄三都因為有內部整合的需求乃至時間壓力,中央應提供補助。本文的特點,在於對於五都所承辦的最大類業務,亦即公共安全之執法,提出可行的績效管理方法,免去修法的繁瑣與不確定性。

被引用紀錄


林楨理(2012)。行政檢查機制與公私協力治理─以臺北市政府降低營造業職業災害政策為例〔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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